饰品之家讯:出口退税 案例:
广州市A企业是一家专门生产精密仪器的老牌厂商,拥有出口经营权。由于产品质量好,价格适中,使用寿命长,该企业在海外市场建立了良好的信誉,拥有大量的出口业务。
1999年第3季度,A企业向澳大利亚墨尔本的H企业销售了200台DS300型号的精密仪器,向美国波士顿的P企业出口了300台DS500型号的仪器,同时该季度在国内市场上销售了180台DS300和260台DS500型号的精密仪器。按照税法的规定,经过一系列的计算,可得A企业的该季度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为负数,且出口货物占当期全部货物销售额50%以上,则对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应退税额,得退税额为36.8万元。但税务机关对A企业 出口退税 的申请未予办理,告知其不符合出口货物申请退
税的条件,一开始,A企业百思不得其解,只得向税务专家求教,原来A企业在货物出口后,没有办理结汇,缺少了办理 出口退税 必须提供的出口收汇核销单。知道原因后,A企业上马上办理了结汇手续,再次申请出口退税时,税务机关很快就给予了办理。
分析:
出口货物申请退税;原则上必须同时具备五项条件,缺一不可:一是申请退税的企业,必须是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二是货物必须报关离境;三是企业将出口货物在财务上做销售;四是货物出口必须结汇;五是出口货物必须是应征或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上述案例中的A企业就是由于在货物出口后没有办理结汇,导致不符合出口退税的条件。
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申请退消费税的企业,还应提供由工厂开具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国库)签章的《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对销售明细账与销售发票认真核对后予以确认。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发票和销售明细账,必须于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
3.盖有 海关 验讫章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 (出口迟税)》。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 报关单 的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如果财务制度健全并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缓延在3个月期限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应扣回已退(免)税款。
4.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企业申请退税必须附送己办完核销手续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点评: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所谓实行零税率,是指货物在出口时整体税负为零;这样,出口货物适用零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必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这就是我国通常所说的"出口退税"。
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2.出口免税不退税。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这三种政策形式是就国家出口货物总体税收政策而言,它们并未因国家调低或调高退税率、调整退税 范围和退税计算方法而改变。
因此纳税人要善于把握出口退税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出口退税率经常会变动,更应给予更多的注意。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争取最大的退税优惠,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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