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品之家讯:F、我司出口一批货物,第12栏最终目的国为:荷兰。
但是客人要求收货人一栏为:比利时一家中间商.
在FORM A的填制要求中,收货人一栏不可以填写中间商,请问如何解决?
欧盟的可以笼统打EU,或者可以详细说明中间商及收货人。有时为了方便,如果所有单证都是做给中间商的,也可以就达中间商的。因为从这里看你的客户很明显是要把关税的优惠给中间商,这个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实在不行收货人一栏可以打TO ORDER德,这样最省事
G、请问在FORM A的收货人那栏为什么不可以打中间商?
没这个要求的吧?
只是说你的收货人是比利时的中间商,而你的目的国是荷兰,两者有差别而已?
还有我想问一下:这批货的产地证是出到荷兰的吧,到了荷兰再去到比利时?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优惠的还是荷兰,而不是中间商呀?除非他直接从你这里到比利时,那目的国就不应该是荷兰啦?而是比利时啦? 这样理解对或错吗?
有时因为贸易原因,中间商不会让生产企业知道最终消费国的,但是产地证书是在生产国制作的,这样收货人也就只能打TO ORDER了,FORM A的给惠是最终消费国给惠的。
H、出口到日本的产品需不需要FORM A呀?
到日本可以做FORM A,但要看你们客户有没有要求做!如果没有需要那就不用做。
I、关于FORM A与C/O的日期应该是以哪一时间段为比较标准呢?
也就是最下面签证的日期.
在网上看了:有人跟我说应该写制表日期和出货日期之前的随便一天,但是不能写星期六、日;有人说应该写预计要申请FORM A的真实的那天;而我的经理则告诉我该写和商业发票一样的日期也就是出货当天!!!
这里一共有四个日期:
1、商业发票日期,
2、申请签证日期,
3、检验检疫局签证日期,
4、提单日期。
这四个日期可以是同一天,但1234的顺序绝对不能颠倒。
企业应该是在做好商业发票后才制产地证,然后到检验检疫局进行签发(检验检疫局应当检查核实后签证),最后才发货的。
这里最常见的错误就是,2、3的日期天在4的后面。这是由于企业往往是在发货后才知道装船的具体数重量,前面说的顺序是理论上的。实际企业是先发了货,才做商业发票,最后才到检验检疫局签证的。但这样检验检疫就很难对货物进行监管,很多新手经常搞错的日期救出在这里。一般内地检验检疫局为了方便企业出货,对于信誉比较好的企业都可以在企业发货后7-10天内在前产地证,而不算后发证书。所以新手制证要注意日期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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