饰品之家讯:说到国际结算中的银行费用,经常会遇到两种态度截然不同的人,一种人会哈哈大笑说:“做外贸生意,大买卖了,区区一点银行费用如此抠门!”另一种人却说:“算算国际结算的银行费用,摊人成本,也不能小看了,利润本来就薄嘛!”
虽然国际结算中的银行费用在外贸总额中只占一个尾数,但是如果谨慎地算算明细账,仍有不少学问。我常听一些会计这样说,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过于复杂,原因一是麻烦;二是银行费用太高;三是里面的洋文勾勾弯弯,让人深浅莫测。不如汇付结算方式,省事、便宜。
也有的企业家告诉我,汇付风险大我知道,可是我已经做过多笔了,从没有出过事。过去做国内贸易,滚打了那么多年,不是也一直撑到现在。虽有颠簸,但是都挺过来了。 此话说得有理。
自从外贸政策放开以来,信用证结算方式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取而代之的是汇付结算方式的增加。不言而喻,采用这种以商业信誉为主导的汇付结算方式,是近年来外贸结汇风险逐年递增的原因之一。一些企业之所以不愿采用以银行信誉为导向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其中除了不了解此种国际结算方式的知识外,银行费用问题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外贸的银行费用
外贸的信用证结算或银行托收结算方式的费用,一直以来都是贸易商颇为敏感的话题。以出口业务为例,银行的议付费为单据总额的1.25‰,单笔最低为人民币200元。加上银行的其他费用,如通知费、修改费、邮电费等,一般来说,只占总额的1%左右。以单笔计算,最高也不会超过总金额的3%。但是如果仔细地分析,从实务角度出发,如果单笔金额较大,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较为划算;如果单笔金额较小,相对来说,付出的成本也可能加大,因为不管金额大小,手续费、电报费等的数额是相同的,所以并不是特别经济。
但是,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给贸易商带来的安全收汇保障系数,却是有目共睹的。
贸易商各自承担本身的银行费用
一般过程是这样的,贸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本次交易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PAYMENT TO BE EFFECTED BY L/C)”;然后,在条款后打上这样一句话:“A LL BANKINGCHARGES OUTSIDE THE ISSUING BANK ARE
FORACCOUNT OF BENEFICIARY”(所有开证行以外的费用由受益人负担)。这段话的本意是,开证银行(进口地银行)的费用归进口商(即,开证人)承担;进口银行(1SSUING BANK)以外的银行费用(也就是出口地银行费用)则归出口商负担。本段话还内含这样一层意思,如果开出的信用证有偿付行、保兑行、转证行、付款行或者其他第三者银行的话,其费用也都由出口商承担,因为保兑行与偿付行等银行都属于开证行以外的银行。所以,如果遇到对方在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此项条款,先要看一下信用证除开证行外,还有哪些银行,以免到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额外银行费用,“忘了”摊入成本,影响到本次交易的精确核算。
有的贸易商“很客气”,或者说“财大气粗”,或者说在缔结贸易合同时漫不经心,不经意地把银行费用条款给漏了,那么开来的信用证中,可能就没有各方银行费用归谁承担的条款。遇到这样的情况,出口商千万不要大意,因为对方银行在结汇时,有可能会把进口国银行(开证行)的费用,也全部摊在出口商身上,在货款中给扣除了,此种情况在实务中屡见不鲜。
他们扣了出口商的货款项,受益人到时无话可说,因为在信用证中没有银行费用由谁承担的条款。应该说,此项费用是开证银行的合理收费。所以,在制定合同格式时,不少外贸公司就将银行费用条款列在合同后面,即各自的银行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免得到时会有波折。这样做对于进出口商双方都有利,因为双方会计师都能估算出银行费用,使得成本核算更加精确。同时也免于到时因为费用的分摊,碰到意想不到的额外负担。
偿付行的费用问题
信用证中的偿付行,外贸企业并不陌生,多数信用证都有一个偿付行。
那么,怎么会产生一个偿付行呢?一般而论,美元清算中心在纽约;日元的清算中心在东京;港币的清算中心在香港。多数银行将其美元存放在纽约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行。于是,开证行就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这样一个条款,议付行在单证一致的条件下向其索汇时,须向其纽约的账户行或分支机构索偿(而不必在寄单面函中向开证行索偿)。
当然,偿付行的服务是要付费的,各家银行收费不等,一般在15美元至25美元之间。有的出口商认为,又多了一个偿付行费用了。其实,从某种角度来看,对方虽说扣了十几个美元的偿付费,但是它的出现对于受益人(出口商)还是有利的。因为偿付行的存在,缩短了议付行(出口地银行)收汇的在途时间。对方虽扣除一点手续费,却可以使出口商提早得到货款。如果将单据寄到开证行后,对方再将款项汇过来的话,一般前后要相差十余天。而有了偿付行之后,议付行一般在发电后的当天或次日就能收到货款。此着不仅缩短了受益人的收汇时间,而且有利于出口商资金的周转。
费用摊算
总体上来说,议付行(出口银行)的收费并不多,只不过议付费、电报费、邮费等几项而已,这些账目都有据可查。可是,为什么有的客户还会认为“银行收费太高”了呢?这就要细察一下银行中间环节所扣除的费用了。
一般说来,有的开证行(进口银行)实力过小,或者进口国政治不很稳定、或者由于开证行本身各种因素的考量、或者出口商对于开证行不了解、或不足以信任等等,就有可能要求对方银行在信用证中再加列一个保兑行对该信用证进行保兑,以保证收汇的安全系数。由此,信用证上就又多了一个所谓保兑行。这个保兑行的费用当然是“OUTSIDEOF THE ISSUING BANK”(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可想而知,它的费用理所当然地归出口商承担了。又因为保兑行和开证行所负的责任相同,即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它收取的保兑费也和开证行的开证费相差无几(各家银行收费的费率不尽相同)。对于出口商来说,势必要将保兑费也摊进成本之中。
为什么银行费用会虚高?
进出口权下放后,长三角、珠三角的多数生产型出口企业都处在省城以外的地县市或者一些乡镇地区,而开证行往往指定自己在出口国的分支机构,或与自己关系较为密切的代理行作为通知行。众所周知,这些分支机构或代理行多数开设在沿海的中心城市,诸如上海、深圳等地。因此,这些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又必须通过企业所在地的银行再通知此信用证。由此,信用证上又多了一家所谓的“转证行”。当然,通知行、转证行也不是替您白做的,它们要收费,它们的费用自然也就归到受益人(即出口商)的账上,这样零零总总的费用总括起来,出口商的银行费用无形中跟着水涨船高了。
显而易见,采用由开证行直接指定通知银行的做法,对于出口企业较为不利。因为,一是每家银行雁过拔毛,分担的银行费用也就抬升了;二是多了一家银行,显然增加了转递信用证的宝贵时间(一般来说,出口商在未收到信用证之前,多数企业是不敢贸然下单生产的);三也使出口企业在做打包贷款时多费一些周折。
因而,在实务中贸易商在签订合同时,最好在合同上规定,通知行就是本企业的账户行。这样做可以将开证行通知信用证的线路拉直(由开证行直接通知受益人的账户行),既可以缩短信用证的在途时间,也可以节约银行费用;更重要的是贸易商在收到信用证后,就可以即时向本地通知行(账户行)叙做打包贷款。此举既方便、省时、安全,又可以节约费用,可谓一举多得。
选择账户行作为通知行
但是根据惯例,决定通知银行的权利在开证行(因开证行选择通知行时,须有多重考虑,诸如对方是否自己的代理行,如果对方不是开证行的代理银行,就给核对印押等问题带来了困难),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出口商所在地或附近有开证行的分支构,它们往往会委托自己的分支机构作为通知行,即国人所说的“肥水不流外人田”。对于这些银行来说,增加一个通知信用证的企业就等于为对方介绍了一个新的潜在客户。况且,通知费照收不误,何乐而不为呢。因此,外贸企业在选择账户行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就是该行在叙做国际结算时,是否具有广泛的代理行网络或者分支机构。
虽然上述工作只是外贸业务中一个极不起眼的细节,但是如果是准备长期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商人,日积月累,在银行费用上也可以节约不少成本,而且更有利于外贸业务渠道的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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